(1)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独立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非法人组织则提供主管部门颁发或批准成立的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2)生产企业和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自行打印的所有信息(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包括基础信息,企业自行公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等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网站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记录,则无须提供截图。(网络截图查询时间须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3)投标文件中必须签署《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相应章节) (4)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重大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且不处于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须提供书面声明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相应章节) (5)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扫描件,且生产范围包含该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扫描件,且经营范围包含该产品;非医疗器械类无需提供; (6)属于医疗器械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扫描件(注册证须含附件: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原件备查; (7)本次投标单位必须是厂家或一级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代理商,二级代理授权无效; (8)第三方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书(如进口产品无检测报告书的,需出具报关单和免检说明);无需第三方检验的产品可由厂家自检报告代替,并说明无需第三方检测即可生产; (9)灭菌产品需提供灭菌消毒相关检测报告和相关材料(如检验报告书有体现的,可不提供); (10)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相应章节)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